• 碑型石材的挑选

    现在挑选购买的墓碑石材主要以大理石和花岗岩为首选材料,这两种通常主要分为人造和天然两大类。 天然大理石是地壳中原有的岩石经过地壳内高温高压作用形成的变质岩。由于大理石一般都含有杂质,容易风化和溶蚀,而使表面很快失去光泽。所以少数的,如汉白玉、艾叶青等质纯、杂质少的比较稳定耐久的品种可用于室外,其他品种不宜用于室外,一般只用于室内装饰面,用于宾馆、商场、图书馆、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工程内的室内墙面或者饰面等。

    天然花岗石是火成岩,也叫酸性结晶深成岩,是火成岩中分布最广的一种岩石,属于硬石材。 花岗石的品质决定于矿物成分和结构。品质优良的花岗石,不易风化变质,外观色泽可保持百年以上,因此多用于墙基础和外墙饰面。由于花岗石硬度较高、耐磨,所以也常用于高级建筑装修工程。

    由于花岗石与大理石相比,在墓碑选择质地上更坚硬且耐酸。而大理石因为矿物成分简单,易加工,多数质地细腻,镜面效果较好表面光泽亮丽等种种原因,在挑选时最好挑选汉白玉等不容易腐蚀的高级天然石材最佳。

    最后大家目前普遍认为进口材质优于国产,有些消费者在选择石材中,盲目认为价格高,就是好石材,或认为进口石材就比国产石材好。的确像巴西蓝、挪威红、印度红、西班牙米黄等石材品种具有独特的装饰性。但国产石材的大花绿、宝兴白、中国黑等品种也有较强的装饰性,甚至有一些品种更优于进口石材。

    目前在市场上将国内外石材品种和价格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出,进口石材品种几乎是国产同类品种价格的3-5倍。所以,我们完全可以选择物美价廉的国产石材。或者也可以根据使用的部位选择石材品种,不一定是越贵越好。比如装饰表面可采用光洁亮丽,效果突出的大理石。而墓地的地面就可以采用耐磨性好、强度高的花岗岩。

  • 热葬和冷葬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死亡一直都是头等大事。古人对死亡的看重可从历代帝王身上体现出来,即便普通百姓也从未轻视。每个帝王在继位之初的第一件大事,就是给自己修建陵寝。而平民百姓亦会在生前为自己准备寿衣寿材。事死如事生的观念不论地位高低,或是富贵贫贱均扎根在每个人的心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这些传统观念逐渐淡化。难道说社会进步我们就不再需要这些传统了吗?似乎又不是,有的子女在为亲人办理后事时肆意乱来,也有处处询问有什么讲究习俗。这些问题无一不表现出国人对文化流失产生的无助以及对传统习俗的敬畏。

    安葬从时间角度可分为热葬和冷葬。所谓热葬既火化后立即下葬,热葬需要提前准备墓地,一旦去世就可挑选吉日,待逝者火化后按吉日立刻入土为安。而冷葬是指未及时准备墓地,死者火化后暂无法入土,需要寄存一段时间待选好墓地再择日安葬。需注意的是,冷葬时间不宜拖得太久,因为死者需要尽快入土,亲属也可早日安心。

    安葬前首先选择适合安葬的日子,最好是风水师推算出良辰吉日。

    安葬时逝者骨灰盒尽量避免见光。安葬时墓中摆放的必要物品:墓底铺黄表纸、七枚铜钱(按北斗七星摆放在黄表纸上)、镇墓兽、寓意吉祥的五福或五谷(五谷为瓶装)和逝者生前喜爱之物。

    安葬完毕后由园区封墓师封墓。墓前摆放香烛祭品,并烧纸鸣炮。

  • 丧事办理流程

    一、办理死亡手续:

    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开取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一、注销户口: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二、联系火化:

    1)打电话或派人前往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联系火化,登记死者姓名、住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遗体所在地、死者户口所在地;

    2)登记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等;

    3)预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

    三、接运遗体:

    按预定时间,家属持死亡证明在指定地点等候灵车接运遗体。

    四、遗体火化:

    1)遗体运送到殡仪馆;

    2)遗体整容;

    3)遗体告别;

    4)遗体火化,选购骨灰盒、领取火化证明;

    5)领取骨灰。

    五、骨灰安葬:

  • 购买墓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购买墓穴须携带购买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到园区业务处办理购买手续,骨灰安葬须凭《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符合购买寿穴的相关证明办理手续。

    2、认购墓穴后,不得转让、转卖、更改使用人姓名或改变用途。

    3、认购墓穴时,应确认墓穴区号、型号、价格和墓穴保护箱及方向。同时需要注意,骨灰盒尺寸小于墓穴内径大小,标准骨灰盒尺寸都可以,如果有定制骨灰盒,需另外确认。

    4、认购墓穴时,可能需预付定金,数额各公墓单位另行规定。墓穴碑文刻字(5-7天)、影雕、瓷像加工完毕(周期约15天)后,应及时到园确认,签订《墓穴购墓合同》、付清余款,并发放《墓穴证书》。

    7、确认碑文刻字施工单后,如需修改的,应在三天内前来办理手续,逾期概不办理修改手续,

    8、办理墓穴落葬、碑文加字、瓷像加工等相关手续的,须由申请人凭购墓合同、发票、墓穴证书等相关原始凭据来办理。

    9、墓穴石箱半入于土,常年累月因潮气而产生的积水,属自然现象,墓园不负相应责任。

    10、墓穴维护费每20年收取一次,

    11、自双方签订《墓穴购销合同》之日起,实行三年免费保修

    12、建墓工程及石材由墓园统一负责,不得私自改造墓穴、安装附件等设施。

    13、为保持墓区整洁卫生环境,放置在墓穴上的祭品应自行处理,未及时清理的,过后一律由墓区管理人员清理。在墓区进行祭扫时请勿在墓穴盖板上点燃香烛及放置蜡制、油脂供品,因油脂融化后渗入墓穴盖板,无法清除,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负责。

    14、祭扫时请勿挤靠于相邻的墓碑,以及踩踏其他墓穴,以免发生意外,否则造成墓碑等损环、人员受伤的自行负责。

    15、墓区内禁止焚烧锡箔、冥币等祭祀品,应到墓园指定的焚烧点焚烧,

    16、申请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若有变更,应及时与公墓业务部门联系办理变更,以便更好地提供售后服务。

  • 清明扫墓时辰

    需要根据自己情况。古代是在5-7点,即卯时,也即古代历法中,为一。当然,现在通常不会那么早,但是,提醒朋友们,最好在下午三点前完成清明拜山活动,因为阳气已逐渐消退,阴气逐渐增长,若是时运低的人,很容易会招惹阴灵缠身或骚扰。
  • 葬礼注意事项

    在参加葬礼的时候呢,千万不要乱碰葬礼上的祭品,如果你不小心碰掉或者是碰坏了千万的不可以置之不理,一定要恢复原样,并且诚心诚意的给逝者道歉。否则呢,可能你就会一直倒霉。在中国,自古有句话叫做死者为大,其实呢,不管有没有道理,这些祭品都是家人对逝者的一片孝心。

    不可他人坟墓品头论足。路过他人坟墓应给予尊重,并谨慎脚下,切勿随便踩踏他人墓地或墓地里的花草,或对他人坟墓品头论足,否则会被视之为亵渎,遇到不好的气场,那便惹到一身麻烦回家。

    在参加完葬礼以后呢,你最好不要直接回家,要在外边转一转再回家,以免把公墓里的晦气带回家。有些城市的更讲究呢叫刀割水洗,就是参加完葬礼之后,尤其是跟着下葬逝者的人呢,一定要用泡的菜刀的水盆洗手,要翻一翻刀,这种做法的,也是为了去除晦气。

  • 殡葬知识法规

      法律修订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令第628号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陵园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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